甲方:客户
乙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为个人客户(甲方)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双方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
数字证书:是指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对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电子文件存放介质为“U盾”。
电子密码器:是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具有内置电源和密码生成芯片、外带显示屏和数字键盘,用于甲方提升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的硬件介质。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要求乙方提供相关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5316、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应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的申请、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甲方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交易金额在乙方规定的限额内。
(三)甲方应通过乙方的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因使用非乙方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密码器,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五)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数字证书、电子密码器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的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八)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其电子银行服务。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十)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有权制定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在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予以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如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进行通知,如甲方未及时办理确认的,视同甲方同意,如无需甲方确认,则甲方自动增加、调整或停止相关服务项目。对于增加、调整和停止电子银行服务项目是否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有权自行判断。
(四)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密码器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任何原因导致的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信用额度不足或甲方账户状态非正常。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任何非法目的。
6、发生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七)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涉及款项/或暂停其电子银行服务。
(八)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的客户类型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并依法处理甲方投诉。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有义务协助客户查明交易情况。
第四条 服务费用
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交易服务,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留变更收费标准的权利,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及网点等渠道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状态非正常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完成甲方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对终止协议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协议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协议终止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自身系统中为甲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
协议中未尽事宜应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通行的金融惯例办理。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九条免除与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