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客户
乙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申请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企业电子银行”是乙方通过网络或电子终端为企事业单位客户及其员工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包括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九银E管家)、“九江银行企业金融”企业微信银行等渠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服务和非金融增值服务。金融服务指乙方通过企业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相关的线上服务,包括账户管理、转账汇款、财务管理、投资理财、票据业务、现金管理、融资服务、国际业务等。非金融增值服务指我行为客户及其员工提供的非金融类、方便企业运营管理的增值服务,包括考勤打卡、费用报销、会议沟通、商旅服务、通用审批等。
“用户”是指通过各类渠道(营业网点企业电子银行管理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企业微信银行、第三方线上平台等)成功注册企业电子银行的客户,不同注册用户根据其权限可享受不同层级的金融服务。
“企业U-Key”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证书存储介质。
“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提供的客户证书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企业”是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合法登录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后,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电子信息。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企业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316”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九江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开户签约、销户、变更资料等手续,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企业管理员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对所有使用企业电子银行用户、密码及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企业电子银行用户、密码及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接收并执行甲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在证书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甲方提交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甲方使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二)非金融增值服务项下,乙方仅提供标准化的非金融增值服务模板和流程供甲方使用,甲方须按照标准化模板和流程自行负责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各服务项下相关内部审批权限、审批人员等等)、使用,并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使用非金融增值服务进行其内部管理从而产生的所有业务影响或法律与经济责任。
(十三)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企业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六)甲方在乙方运营的平台(网站)上使用绑定的U-Key进行身份认证并作为甲方的唯一身份标识,甲方自愿采取U-Key方式登录乙方平台(网站)办理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注册会员、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甲方使用U-Key进行操作将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甲方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户申请,并负责受理及审核甲方的企业电子银行申请,帮助甲方办理U盾的发放。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业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三)为了不断的改进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甲方若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乙方将在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六)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可暂停甲方名下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甲方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由乙方给予销户。
(七)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企业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密码或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八)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九)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十)如甲方因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开户签约手续,并按甲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操作指南、帮助信息等内容。
(四)乙方同意甲方开户及证书申请后,由乙方帮助完成U盾证书绑定、下载并交付甲方使用。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收费方式和标准
(一)乙方有权利制定和调整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在增加或调整其他收费项目时,必须在乙方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账户中主动扣收电子汇划费、证书年费、U-key工本费等相应费用。
(三)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费用。
(四)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各项业务的收费,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在业务受理时直接扣收或定期扣收。对于乙方网上银行的服务费用,在服务到期前,甲方有权利申请终止服务,但乙方已扣收服务费用不退还;当服务到期时,如甲方未终止服务,视同继续使用服务,乙方将按照对应的收费标准扣收费用。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316”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营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充分考虑网上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的实际含义。
第七条 信息安全与保密
(一)甲方自愿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企业电子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交易指令等),乙方确认获取的信息仅用于保障本协议项下服务可正常履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国家有权机关披露的除外。
(二)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时,乙方会获取设备的相关信息(如地理位置、设备位置、设备ID等),乙方确认获取的信息仅用于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不做其他用途。
(三)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或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线上签约渠道进行注册签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久悬、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企业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
何法律后果。
第十条 其他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有义务协助甲方查询甲方在本服务中所作交易的情况。
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双方应按照协议所列地址通知对方。